1、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通报及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以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本单位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上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各项制度。疫情上报要经主管领导批示。严格遵守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示,不得随意向社会、媒体、亲戚朋友等散播。疫情报表要据实填写疫情发生地点、疑似病名、牲畜种类及数量,不得谎报、漏报、瞒报。
3、动物疫情报告制度:要求从事动物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疫情。动物疫情公布制度: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检疫管理法律制度:检疫机构负责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工作,并出具检疫证明。
4、动物防疫法是指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防疫、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保护公共卫生安全。
5、疫情信息管理: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动物疫情信息,并遵循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制度。在必要时,会公开疫情信息。应急预案与应急预备队:政府各级部门需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预备队,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疫情报告制度:从事动物相关活动的单位必须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6、从改善饲养管理,到“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控,群防群控、果断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应急处置能力也在不断加强。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机构不断完善。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直接违反了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并导致了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发生。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法定义务,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等。 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场所和公共场合的距离符合国务院标准。
对动物防疫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防疫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法律责任:规定了执业兽医违法执业行为的法律责任,如警告、暂停诊疗活动、吊销注册证书等。这些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动物防疫的基本框架,旨在预防、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防疫法》确立的“官方兽医制度”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中是法定执行主体、应急处置核心、跨部门协作枢纽及技术支撑基础,承担全链条防控职责。法定职责与核心执行地位官方兽医制度通过法律形式确立其核心地位。
动物防疫制度流程: 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以提升养殖效益。 根据养殖规模,养殖场和小区需配备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我国现行法定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出现动物疫情,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的主要内容如下:制定目的与依据:目的:为了强化动物防疫的管理,确保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支持养殖业发展,并保护人类健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如下:程序: 基层报告:一旦发现可疑动物疫情,需立即向当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现场诊断与上报: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赴现场进行诊断。如疑似重大疫情,须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我国现行法定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出现动物疫情,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如下:报告义务:所有涉及动物检验检疫、疫情监测、隔离、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和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死亡的情况,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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