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病例隐瞒接触史(隐瞒接触史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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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1、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会有以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如果因隐瞒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此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妨害社会管理。
2、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会承担法律责任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密切接触史: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5、通告背景与目的:当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人员,拒不遵守防控要求,故意隐瞒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防控秩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惩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通告。

1、故意隐瞒可能染上新型冠状病毒且故意或放任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2、量刑依据:根据传播风险程度、社会危害性及后果严重性,法院将综合判定刑罚,最高可达七年有期徒刑。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区分需注意,隐瞒行程属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而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则属于“作为”的犯罪行为。
3、本案中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属于法定刑范围内的适度量刑。量刑考量:法院在判决时综合了行为的主观恶性(如冯某明知感染仍隐瞒)、客观后果(如邓某导致大规模排查)以及社会影响(如公众恐慌程度)。一年刑期既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制售假口罩的法律责任制造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依照《刑法》第145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并依法从重处罚。
5、量刑依据: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对于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针对此类失职行为的法定刑罚。
姚某某因瞒报致十余人感染新冠肺炎,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具体信息如下:事件背景:3月15日,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1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姚某某被立案侦查。瞒报行为:轨迹交集未报备:3月5日,姚某某与另一确诊病例同处西安市未央区开元路福建海鲜楼。
这一行为导致十余人后续感染新冠病毒。3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对此案进行通报,姚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分析如下:基本刑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不配合社区小区防疫管理措施: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疫情期间,拒绝配合健康防疫核查或身份登记、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黄码红码人员不配合隔离、隐瞒病情或行程、疫情期间开设麻将馆棋牌室、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伪造核酸检测证明逃避检查、以暴力威胁阻碍疫情调查等行为,均可能涉嫌犯罪。
4、以下这些因违规行为导致的后果可视为不良后果:治安处罚:如乘坐公共交通等拒不配合戴口罩、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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