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的花费主要涉及财政收入减少和财政支出增加两方面,综合测算,抗疫将加大全年财政赤字8-4万亿,其中4万亿是极端封控模式下的测算结果。具体分析如下:全域静态管理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全域静态管理直接限制了当地的经济活动,进而导致财政收入减少。
卫生健康预算支出:三年累计60948亿元2020年至2022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中卫生健康支出总计60948亿元,较2017-2019年增长24%,是抗疫财政投入的主体部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酸检测单检价格由每人次40元降至28元,混检价格由每人次10元降至8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核酸检测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需要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有网友分享自己拒绝住院后自愈且0元治疗费的经历,但这并不具有普遍性。基孔肯雅热的症状和严重程度因人而异,部分患者可能症状较轻,能够自愈;但也有部分患者症状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因此,不能仅凭个别案例就认为所有基孔肯雅热患者都可以不治疗或拒绝住院。
新冠肺炎检测费用一般在几十元到100元左右,具体价格受地区政策、检测机构类型及检测方式等因素影响,存在以下差异:地区差异:突发疫情且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区,政府可能通过财政补贴或医保覆盖等方式,为居民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
按照总量控制、标准统节约高效的原则对疫情常态防控资金实行据实或包干补助,对难以核实支出金额或事权责任不明确事项,由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会商后采用包干补助方式。
1、计费基数:明确甲供工程材料、设备费用需列入计费基数,确保服务成本全面覆盖;最低收费: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不足3000元时,按3000元收取,避免低价竞争影响服务质量;适用范围:涵盖工程预算编制、结算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等多元化服务场景。
2、工时费用标准:正高级职称人员500元/小时;副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400元/小时;中级职称或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300元/小时;材料设备询价15元/条目;钢筋计算12-18元/吨。最低收费限制: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3、明确防控费用范围:费用内容:因疫情防控需要,工地现场的防疫设施改造、防护物资消耗、增加的专职防疫人员费用等列入疫情防控措施费中。费用分担:现场劳务人员核酸检测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分担比例。
4、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5、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规则。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 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疫情防疫支出应计入损益类会计科目,具体处理方式如下:科目归属原则疫情防疫支出需根据使用部门确定具体科目。若用于企业日常办公或员工防护,通常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若用于生产部门或车间防护,则计入“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若用于销售部门,则计入“销售费用——劳动保护费”。
管理费用科目当疫情防控费用属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或与组织管理直接相关时,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例如,采购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或支付行政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
疫情防控相关的会计科目及处理方式如下:防控物资采购的会计科目企业购买疫情防控物资(如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时,需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核算。
工程造价新规定明确,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具体内容如下:防疫费用计入造价:根据住建部3月26日通知,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如消毒设备、防护用品、体温检测设施等)可直接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方承担。这一规定为施工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费用支持依据,避免因防疫成本增加导致的经济纠纷。
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需计入工程造价,且不得转嫁至务工人员承担。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郑州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将防疫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为工程造价予以全额追加。
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处理根据山西住建厅7月19日发布的消息,建筑工程施工期间,若项目所在地有疫情防控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如设置隔离区、配备防疫物资、定期消杀等)所产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工程造价。此类费用属于工程成本的一部分,无需额外协商或调整。
青岛市规定:青岛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2020年建设工程新开工及复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指出,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合理延长合同工期郑州市规定: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在建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拟建工程同样执行此规定。过渡期处理: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已发生的费用,施工企业需留存书面证明资料(如防疫物资采购发票、人员隔离记录等),并通过签证程序按实际支出结算。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鲁建标字〔2022〕5号通知,主要调整了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计取规则,明确费用分类、计算方式及责任分担机制,以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山东省政策调整2024年3月1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正式停止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并同步调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7号)。
山东省在Ⅲ级及更低响应期间,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计取标准为发承包双方确定的不高于每人每天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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